律法规,自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从属性及风险承担方面分析,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挂靠执业,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。
一、由于律师法未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予以明确规定,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系问题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得到解决,导致律师事务所用工关系十分混乱。直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,才将律师事务所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。但是,在司法实践中,就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不同身份的人员、不同的用工行为,分别与律师事务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、是否应当受到劳动法律调整存在不同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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