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二十一章先把自己逼疯再动手
“在上述情况中,张三已经完全丧失了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,所以张三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。”
“好,那如果,张三在确诊精神病以后,一直按时服用药物,精神状态正常。”
“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情况,就是仗着自己的病横行霸道。”
“有一天李四和张三发生口角,张三说,老子有病就是杀了人也不用负责。”
“李四不服气,说道,不就不信你敢动手。”
“结果张三提起刀,对着李四反复攻击,最后导致李四身亡。”
“大家说,在这种情况下,李四要不要负刑事责任?”
这个时候的张三病情已经得到了控制。
而且有辨认和自控能力。
属于韩飞说的第二种,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。
“要负刑事责任。”
“而且主观上存在故意,属于故意犯罪。”
“可是这种案例真的审判的时候,不好辨别吧?”
“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吧,如果演技好的话,确实有可能被糊弄过去。”
“要装精神病也没那么容易,之前有精神病患被判死刑的案例,我记得就是他庭上的供诉有破绽。”
韩飞跟着分析道:“精神病患者在能辨别和自控的情况下犯案,是要负完全刑事责任的。”
“那相对来说最难判定的,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。”
“他们属于并未完全丧失辨别能力,但是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。”
“好我们接下来来分析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例。”
“张三和李四发生口角,张三气不过,抓起水果刀,刺向李四。”
“李四的血溅得张三满脸,导致张三精神病发作,失去自控能力。”
“张三疯了以后,连续捅了李四几十刀,导致李四身亡。”
“大家觉得这种情况,张三定什么罪?”
张三刚开始是有辨别能力的,捅下去的第一刀应该是故意犯罪。
但是后面又失去了自控能力,导致李四死亡。
“过失致人死亡?”
“我觉得是故意伤人致人死亡。”
“第一刀下去的时候,意识清楚,在主观上存在故意,一定时故意犯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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