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十一章天价索赔利大于弊
分析完了什么情况下索赔,属于正当行权。
韩飞跟着又说了个案例。
“在我们过往的案例中,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,林静案。”
“林静是财经大学二年级的学生,在06年的时候,花2万元购买了一台华科牌笔记本电脑。”
“笔记本电脑在第一天使用的时候,就频繁地死机。”
“林静将其送至保修点检测,对工作人员表示产品的硬没有故障,只要重装系统即可。”
“可是等林静拿到重装好的笔记本电脑后,这个电脑还是没有办法正常使用。”
“之后林静再次将电脑送到其他机构检测,发现她所购买的笔记本,安装的是质量不合格,不能销售的工程样品处理器。”
说到这里,韩飞补充道:“正规销售的产品,安装的都是原装正式版处理器,这种样品处理器,是不可以给顾客使用的。”
“林静花了两万元,买了个有问题的笔记本电脑。”
“之后送去售后检测,工作人员还说硬件没有故障,可这明明就是硬件的问题。”
“于是林静找到华科公司,索赔500万。”
韩飞问道:“大家觉得,林静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行权?”
很明显,上述案件中,是华科笔记本自身出了质量问题。
之后售后服务的工作人员,还坚称产品硬件没有问题,就更是不对了。
林静作为消费者,自然有索赔的权利。
“属于正当行权。”
“是笔记本本身质量不过关,消费者才是受害者。”
“我们上课的时候,老师说过这个案子,这个姑娘被告敲诈勒索了。”
“不是吧,你把样品给人用,你还有礼了?”
“现在的商家都这样,你稍微要得多一点,他们也不跟你谈,就是直接报警。”
“无语。”
韩飞说道:“我们先来看一下,林静是否有索赔的权利基础。”
“林静作为消费者,花了2万元,买到了安装样品处理器,质量不合格的笔记本电脑。”
“作为消费者,林静是不是有这个索赔的权利基础?”
“我们再看行权方式,商品质量不合格,消费者索要赔偿,这种行为是不是附和社会的通常观念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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